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,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遵守公德,规范养犬。允许饲养小型犬,不提倡饲养中型犬、烈性犬、大型犬(导盲犬、扶助犬、工作犬除外)。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。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(中型犬为1.5米)的链绳,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,并主动避让他人。
二、加强管理,爱护环境。养犬人应做好犬只的拴养和圈养,不得将未束犬链绳的犬只流放外出;不得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、公共绿地、草地花圃。携犬出户时,应随身备好小铲子或塑料袋,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。自2022年9月25日起,公安、执法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对无束链绳疑似流浪(无主)犬只的清理及联合整治工作。
三、尊重他人,文明养犬。养犬人要防止(避免)犬吠影响他人休息,居民休息时段自觉为爱犬戴上嘴套;禁止携犬(工作犬、导盲犬除外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;禁止随意扔弃犬只尸体。
四、做好防疫,依法办证。自2022年9月25日起,犬龄满90日的,在接受犬只免疫接种后(疫苗接种医院:舒兰市爱康宠物医院,地址: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1444号,咨询电话:13644328880;舒兰市大一卫动物医院,地址: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4053号舒兰市畜牧局对面,咨询电话:18697090608),养犬人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机动治安大队免费办理养犬登记。(办公地点: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楼,登记咨询电话:68263310。)
五、遵规守纪,依法养犬。养犬人如违反《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将依法进行处罚。饲养的犬只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查处;发现犬主或遛犬人为行政或事业单位在岗或退休人员身份的,同时通报所在或退休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;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查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违规养犬举报电话:68258807。
特此通告。
舒兰市人民政府
2022年11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