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、国庆“双节”期间广告发布提示

时间:2023-09-27 来源:舒兰融媒

为了营造中秋、国庆“双节”期间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,规范广告发布行为,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,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秋国庆“双节”期间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:

一、严禁借主题教育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。

二、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的党徽、党旗;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、团徽、团歌;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、队旗、队徽、队委(队长)标志和队歌。

三、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。

四、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革命先烈、历史政治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。

五、严禁在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,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。

六、严禁以卖惨、炫富、恶搞等不良方式,以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、吸引眼球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。

七、严禁在广告中使用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、“给领导干部送礼”等用语。

八、严禁广告中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、煽动过度消费、宣传奢侈浪费等内容。

九、严禁在月饼、茶叶、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含量、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,欺骗误导消费者。

十、严禁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;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、住宿酒店、交通工具、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,欺骗误导旅游者。

十一、严禁在房地产广告中含有承诺升学、就业、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,也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

十二、严禁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(含医美)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。

十三、严禁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;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

十四、严禁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,以及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,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。

十五、严禁擅自使用杭州亚组委、杭州亚运会(亚残运会)的名称、会徽、口号、吉祥物等有关元素开展商业广告宣传。

十六、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(包含电子烟)。

十七、严禁在酒类广告中诱导、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;严禁出现饮酒的动作;严禁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活动;严禁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强体力等功效。

中秋、国庆“双节”期间,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广告监测监管,依法严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。请全市广告经营主体认真对照《广告法》和本提示进行自查,强化广告主体责任,依法依规发布广告。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,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。


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3年9月27日

信息来源: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编辑:金晓宇

责编:王健安